招考信息备考资料试题题库分校动态|图书教材面授课程网校课程| 职位表试题库>直播|微信联系我们

  • 在线客服咨询
  • 当前位置:淮南人事考试网 > 事业单位 > 面试公告 >

    阅读模式

    202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测试实施方案

    2023-06-21 16:28淮南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南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以下事业单位面试公告信息:202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测试实施方案,更多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测试,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面试公告的内容,请关注淮南事业单位招聘网/淮南人事考试网

    2023年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QW安徽事业单位01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2023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

      根据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按照3: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具体名单附后)。

      (二)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6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地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72号办公楼7楼会议室)

      (三)资格复审要求

      1.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国外学历报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相关认证证明;

      (3)报名资格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5)2023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

      (6)报考条件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进入专业测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因故出现人选缺额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按照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3.资格复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发放专业测试通知书。

      二、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每名考生答题时间为15分钟,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管理能力等。面试成绩满分按100分计算,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

      (二)时间、地点

      时间:暂定于2023年7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于当日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参加面试顺序,需持面试通知书、统考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参加考试。

      (三)考官构成

      成立面试考官组,考官共7人,其中外聘考官数量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四)其他事项

      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为75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三、成绩合成

      考试最终成绩按统考笔试成绩占50%、专业测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成绩合成时,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和考试最终成绩均折算成百分制,计算时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1.5〕×0.5+专业测试成绩×0.5。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专业测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得分高者优先)。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自行承担体检费用。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根据招聘公告规定和体检、考察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省委组织部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

      招聘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的监督指导下,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和《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测试实施细则》要求的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咨询电话:0551-65599703

      监督电话:0551-65599396

      上述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附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公开招聘参加专业测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公开招聘参加专业测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岗位代码 招聘 数量 准考证号 职测成绩 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 名次
    3000983 3 1134304203324 125.5 104.5 230 1
        1134304201921 125.5 100.5 226 2
        1134304301403 113.5 112 225.5 3
        1134304201518 113.5 111.5 225 4
        1134304201222 125.5 98 223.5 5
        1134304201514 110 113.5 223.5 6
        1134304202502 123 99.5 222.5 7
        1134304302709 112 109.5 221.5 8
        1134304202418 114.5 106 220.5 9

      原文标题:2023年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链接MD5:44ea8bc4d489bcc5fcdffdfad623ebc4)

      以上是202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专业测试实施方案的全部内容,更多2023淮南事业单位面试公告信息请加事业单位考试群事业单位考试群,及关注淮南事业单位招聘网淮南人事考试网

    (编辑:sunmiaomiao)

    有疑惑?在线客服帮你

    公告什么时候出?

    报考条件是否符合?

    公考小白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怎么领取?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真 题 库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